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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青、王文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青,王文青,王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559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爱青。被执行人:王文青。被执行人:王汉林。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爱青、王文青、王汉林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  建  华审判员 钱  海  峰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贺林(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