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均华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6行初60号原告:李均华,男,汉族,1940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滨江中路。原告李均华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因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了行政行为,原告李均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均华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人民政府负担,限被告在2016年4月5日前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罗 静代理审判员 李昱娇人民陪审员 宋晓菲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