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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襄矿至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襄矿至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法定代表人:胡新胜。被执行人山西襄矿至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长治市襄垣县。法定代表人:余建岳。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持(2014)原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来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3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该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原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飚执行员  :李明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