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国成与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成,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成,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贾红,住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岳建国,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城县大城子镇四龙村。法定代表人李贵春,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宁城县司法局大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国成因与上诉人宁城县四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18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