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用雪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用雪,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莆行初字第280号原告刘用雪,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杰民,区长。委托代理人施向洋,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曹卫,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用雪不服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用雪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用雪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用雪负担。审 判 长 刘开赐代理审判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