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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永仓与崔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仓,崔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194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永仓,男,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执行人:崔志虎,男,回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永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显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