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叶兰香与方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兰香,方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680号原告:叶兰香。被告:方俊俊。原告叶兰香诉被告方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方俊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方俊俊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兰香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俊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