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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6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范淑芬与王艳秋、王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芬,王艳秋,王树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675-1号原告:范淑芬,女,195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秋,女,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王树浩,男,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范淑芬与被告王艳秋、被告王树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艳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艳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柯成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