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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迎珍与毕先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迎珍,毕先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265号原告:张迎珍,女,生于1962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毕先水,男,生于1957年3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住所地:章丘福康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张迎珍与被告毕先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青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迎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张迎珍负担。审判员  吴伟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桥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