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乐,王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46号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乐被告王福平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乐等的起诉。本院认为,因本案证据不足,理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乐等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乐、王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保全费820元,本院予以免收,全部退还原告榆林市宏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晓涛代理审判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