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弥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玉池与王以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池,王以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弥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刘玉池。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以斌。原告刘玉池诉被告王以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王以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青州市弥河镇赤涧村北岭装载机市场双春物流门口南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移动原告的装载机,在原告制止时,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青州市公安局对被告王以斌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一直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后被告拒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907.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在北岭打伤原告,也没有动过原告的装载机。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青州市弥河镇赤涧村北岭装载机市场双春物流门口南侧,原告刘玉池与被告王以斌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以斌将原告刘玉池打伤。原告刘玉池于2014年7月20日至7月28日在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于2014年11月4日到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再次门诊治疗,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右眼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脑外伤反应、左眼屈光不正。原告的伤情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构成轻微伤。2015年4月8日,青州市公安局作出青(弥)行罚决字[2015]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王以斌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民事赔偿事宜,经青州市公安局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刘玉池未构成伤残等级;2.刘玉池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60日;3.刘玉池需1人护理15日(包括住院时间);4.刘玉池后续治疗费按医疗机构实际合理支付处理;5.刘玉池营养期为15日,营养费按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同时查明,原告刘玉池伤后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3742.15元、误工费3261.6元(54.36元/天×60天,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815.4元(54.36元/天×15天,护理人员为原告妻子刘梅芳,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营养费300元(20元/天×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天×8天)、鉴定检查费218元、伤残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0577.15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费用明细、鉴定检查费单据、伤残鉴定费单据、户口本复印件、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山东信源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调查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非法侵害。被告王以斌因琐事将原告刘玉池打伤,以上事实已经公安机关查实,并根据情节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王以斌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伤残鉴定费的计算依据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提交,以上损失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572.8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仅提交了3742.15元的费用明细,无其它证据,对此,本院认可医疗费为3742.1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本次伤情造成的损失,应以本院认定的10577.15元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以斌赔偿原告刘玉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检查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057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22元,由被告负担1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翠永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