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德福与何金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福,何金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615号原告徐德福。委托代理人帅建红、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福与被告何金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福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徐德福负担(免交)。审 判 长 熊琳艳审 判 员 魏晓雪人民陪审员 周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