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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徐德福与何金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福,何金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3民初615号原告徐德福。委托代理人帅建红、管莎,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福与被告何金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福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徐德福负担(免交)。审 判 长  熊琳艳审 判 员  魏晓雪人民陪审员  周永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文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