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于信太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于信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树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守光,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于信太。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信太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申请。审判长 谭俊光审判员 曲伟波审判员 王玉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毓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