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圆盼与金智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圆盼,金智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575号原告:吴圆盼。被告:金智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圆盼与被告金智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亚琼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欣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