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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贵臣诉被告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贵臣,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404号原告曹贵臣。委托代理人梁雪飞。被告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贵臣诉被告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贵臣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有正当理由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马会颖人民陪审员  张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