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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176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靳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靳某离开住所地已有七年多时间,婚后原告叶某与被告靳某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被告靳某父亲靳多海家生活有二年多时间。原告叶某于2014年10月抛下被告靳某及一岁多的孩子回到安徽省舒城县老家,双方自此失去联系。现被告靳某的经常居住地是甘肃省山丹县,本案舒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靳某的经常居住地为甘肃省山丹县,并非下落不明,本案应移送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靳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