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唐志富、于建辉、唐万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峰,唐志富,唐万德,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白晓峰,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唐志富,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唐万德,男,195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建辉,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白晓峰与唐志富、于建辉、唐万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28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志富、于建辉、唐万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晓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我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志富、于建辉、唐万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晓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志富、于建辉、唐万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晓峰、白晓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伟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