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戴晓梅等17人、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戴晓梅等,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监1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刘士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晓梅等17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胡定清,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诉讼代表人赵玉萍,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澧县。原审被告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严忠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上诉人湖南丰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戴晓梅等17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常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孝明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政附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晓梅等17人名单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晓梅,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人,住香港。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成宽,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双龙乡丰坪村5组。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仁杰,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水德庙居委会。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大信,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车溪乡群英村7组07039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友军,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梦溪镇商会居委会。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傅绍军,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澹乡白羊村3组03013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晓洪,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三组407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霞,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翊武西路1447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国兰,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二组。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林桦,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小西门居委会环卫处31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温启俊,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洗墨池居委会落凤坡980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新,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康乐园13栋503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道秀,女,195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三眼桥74号附401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定清,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易宗文,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澧县道河乡仙公村3组03019号。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丽,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玉萍,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车溪乡居委会1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