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姊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东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8KM+800M时驶入左侧路下撞树,造成乘车人妻子宋某某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醉酒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经检验肇事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164.65mg/100ml。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卡信息、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张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2、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对其从重处罚;3、自首,可从轻处罚;4、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玉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