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万翔诉被告马桂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翔,马桂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321号原告:马万翔,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马桂学,男,回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翔诉被告马桂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马万翔负担。审判员 汪清发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