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刘顺来与刘东良、陈卫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顺来,刘东良,陈卫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刘顺来。被执行人刘东良。被执行人陈卫波。刘顺来申请执行刘东良、陈卫波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安红旗执行员 王新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