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显锋与梁冰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锋,梁冰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591号原告陈显锋。委托代理人黄赞阳,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冰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锋诉被告梁冰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显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赞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2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显锋负担。审判员 黎宗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