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显锋与梁冰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锋,梁冰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591号原告陈显锋。委托代理人黄赞阳,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冰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锋诉被告梁冰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显锋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赞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2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显锋负担。审判员  黎宗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