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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1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东方碾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6639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盐城水泥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