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与闫占军、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闫占军,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24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二路74号。负责人:孙去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睿,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海明,系该支行员工。被告:闫占军。被告: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26层。法定代表人:齐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巧红,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与被告闫占军、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8657.5元。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