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丽水中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中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丽水中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08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琳(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99的存款人民币151398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天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