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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继明诉张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明,张保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07号原告许继明,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保华,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明诉被告张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继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继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