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继明诉张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明,张保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207号原告许继明,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保华,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明诉被告张保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继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继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吉祥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