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高庆臣与赵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臣,赵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高庆臣,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庆春,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伊家店农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高庆臣与被执行人赵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620元整。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620元整,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苗得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