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720号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被告杨某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