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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720号原告张某某。身份证号:×××被告杨某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