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24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充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尚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