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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24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充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尚良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