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执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培宗与谭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培宗,谭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128-2号申请执行人:林培宗,男,汉族,住高州市。被执行人:谭淦林,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林培宗与被执行人谭淦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淦林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赔偿款31014.02元给申请执行人谭淦林,并承担诉讼费824元,执行费3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谭淦林位于茂名市新坡镇官渡村委会上吉水村土地一块暂无法处理外,经四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价值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之标的相差太远,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颜 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