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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翔与李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翔,李全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6061号原告:赵翔。被告:李全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翔诉被告李全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翔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同日以李全发被公安机关控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翔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