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寒寒与张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寒寒,张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号原告王寒寒。被告张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寒寒与被告张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寒寒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寒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寒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王寒寒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 俭审 判 员 彭志宏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