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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寒寒与张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寒寒,张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9号原告王寒寒。被告张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寒寒与被告张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寒寒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寒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寒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王寒寒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 俭审 判 员  彭志宏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新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