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容新民与黄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新民,黄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容新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833。被执行人黄灶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815。申请执行人容新民与被执行人黄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黄灶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25,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容新民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邹 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