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7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磁县国土资源局与岳文强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磁县国土资源局,岳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7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武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树彬,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岳文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4)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本院提交有关必须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科英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