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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秦某某、李某某等与秦某某、李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65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应都,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秦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文民调初字第1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秦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秦某某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