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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桂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桂霞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扬帆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宪守,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桂霞,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桂臣,住绥棱县。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柳桂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王 鹤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