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三队、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六队等与平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三队,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六队,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十三队,平南县东华乡东平村祝平队,平南县人民政府,平南县东华乡东平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行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三队。负责人刘宇健,队长。申请再审人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六队。负责人王朝福,队长。申请再审人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十三队。负责人黄素俭,队长。申请再审人平南县东华乡东平村祝平队。负责人曾宪清,队长。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廷明,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七屯**号。被申请人平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区杰,县长。一审第三人平南县东华乡东平村委会。负责人杨观辉,该村委主任。申请再审人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三队、六队、十三队、东华乡东平村祝平队因与被申请人平南县人民政府、东华东平村委会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贵行终字第4号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平林证字(2009)第00000049号林权证将四固定、林业三定时已确定给东平村委会的林地经过调查、勘界、公示等程序将林权登记给第三人东平村委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依法维持第49号证是正确的,本院(2014)贵行终字第4号判决根据本案实际,维持原判,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平南县丹竹镇团结村三队、六队、十三队、东华乡东平村祝平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