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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官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806号罪犯王官华。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1)永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官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4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王官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45.5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王官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官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官华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