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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潍坊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潍坊春天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兴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潍坊春天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兴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7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办向阳路230号6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马守军,总经理。被告:潍坊春天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兴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国泰民居门头房。负责人:孙纪峰,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医保城药品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春天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青州兴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