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别俊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1号被执行人:别俊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别俊峰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执行员 :邱振全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