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06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4年3月3日生,农民,住九台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生,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