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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06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94年3月3日生,农民,住九台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生,农民,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