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XX在本区十陵友谊路113号新园二区X号一租用的民房内,摆设了一台“娱乐财神”捕鱼机(十连机)、一台“鲨王机”(八连机),并聘请了上分人员刘某某,开设赌博场所,牟取非法利益。2015年12月15日19时许,民警对上述民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赌资4050元及上述两台捕鱼机,并挡获被告人XX及上分人员刘某某,挡获赌博人员彭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经认定,上述两台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被告人XX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XX在本区十陵街道友谊路113号新园二区X号一民房内,摆设两台游戏机(十连机和八连机各一台),雇佣工作人员,由顾客花钱“上分”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此营利。2015年12月15日晚,民警以对上述民房检查时,查获上述两台捕鱼机,赌资4050元,挡获参赌人员四人、上分人员刘某某及被告人XX。经认定,查获的两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上分人员刘某某的证言,房东陈某某的证言,参赌人员张某某、周某某、彭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XX的供述,刘某某辨认XX及赌场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XX辨认开设赌场地点、赌博机及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龙)公治认字[2015]036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照片说明,对参赌人员张某某、周某某、彭某、杨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XX曾经因开设赌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提供赌博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查获的游戏机予以没收,赌资405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卓 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