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正军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军,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017号原告王正军。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河东区八纬路109号(针织厂院内办公楼202)。法定代表人夏咸照,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华,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莹,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军诉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