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马广庆与王宏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庆,王宏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838号原告:马广庆,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王宏倡,男,49岁,观台镇东艾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庆与被告王宏倡为餐饮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庆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庆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广庆负担。审判员 齐鸿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春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