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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马广庆与王宏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庆,王宏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838号原告:马广庆,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王宏倡,男,49岁,观台镇东艾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广庆与被告王宏倡为餐饮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广庆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广庆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广庆负担。审判员  齐鸿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春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