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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唐增海与青州市康营养殖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增海,青州市康营养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604号申请人唐增海。被执行人青州市康营养殖厂。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井亭社区,机构代码76188621-3。代表人刘金溪,厂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卢晓伟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