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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伟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峰,又名刘小峰,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刘伟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刘伟峰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00元的价格,向秦某贩卖0.5克冰毒,得款供自己购买冰毒吸食。2、2015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刘伟峰为获取非法利益,向刘某贩卖2.5克冰毒,从刘某处获取华为G7手机一部。3、2015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刘伟峰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00元/克的价格,向秦某贩卖0.5克冰毒,得款自己购买冰毒吸食。2015年10月22日,武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刘伟峰居住的房屋西墙一墙洞内当场查获0.47克疑似毒品,经鉴定,该毒品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刘伟峰共贩卖冰毒三次,合计3.9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秦某、王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手机清单及照片、现场扣押冰毒照片、称量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辨认秦某笔录及照片、秦某辨认刘伟峰笔录及照片、刘某辨认刘伟峰笔录及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峰为获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伟峰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伟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伟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常丽君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