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与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初80号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503号。法定代表人田桂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利新,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大道101大院100号。法定代表人冯现杰,董事长。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利新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冯现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诉称: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湖南中建物合字(2014)146、147号}。该两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本市岳塘区易家湾101大院100号办公楼前栋1到3层西楼20间房屋及仓库、车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租金按季支付。146号合同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均为51744元,第三年为54330元。147号合同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均为37800元,第三年为3969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若被告累计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即应当按合同年度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因效益不好而向原告提前终止合同。经双方确认,截止租赁合同终止时被告共欠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595596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共计人民币59559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948.8元。被告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595596元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对数额有异议,请法院酌情处理违约金。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违约金问题,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均在合同第八条第1、(4)项下约定,欠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被告应按年度租金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收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租金是造成此次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超过法律所准许最高限额,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85948.8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合计595596元;二、被告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违约金85948.8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0元,保全费3930元,合计14550元,(原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资产管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2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全部退还。被告湖南九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上述案件受理费10620元,保全费3930元,共计14550元缴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