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4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钦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钦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4828号罪犯钦貌,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高中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昆刑三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钦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2007)云高刑终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1676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233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3126号裁定书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钦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钦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2014年7月严管级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降级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钦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钦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