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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永济市张营乡张营小学教师,现住永济市。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晋08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愿意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服法,愿服从原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临猗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效伟审判员  王江平审判员  薛 钧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