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张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439-1号原告刘海军,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张永刚,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宝石B区万客隆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军诉被告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海军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永刚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富盛永村永兴和山嘴创建农林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屋、棚舍及所有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永刚名下的位于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富盛永村永兴和山嘴创建农林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房屋、棚舍及所有地上建筑物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来源:百度“”